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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生管理  加入时间:2014-3-16 20:48:15  学生科  点击:20836

 

各班主任:

2014311日海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中等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的原文转发,望各班主任认真学习,了解关于学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学保科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等、高职院校举办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技工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一贯制、“3+2”连读、“3+2”分段和“3+4”分段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并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直接管理省属学校(不含技工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技工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负责。

市(县)所属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对学生学籍规定的相关纸质统计资料按学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考试录取与登记注册入学等方式,以登记注册入学为主,实行春、秋两季注册。

春季注册时间420日前完成(限非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秋季注册时间1030日前完成。

学校可从参加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或凭初级及以上中学毕业证书,或具有初级及以上同等学力证明书,免试录取新生。

第五条  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学校录取的新生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学籍。

第六条  学校自学生取得学籍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档案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统一移交学生用人单位。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力证明、学生健康档案);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省级和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条  “三段式”办学模式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及以上的学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为36年,以3年为主;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为13年,以1年为主。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到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参加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转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或通过相应的招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五年一贯制、“3+2”连读、“3+2”分段和“3+4”分段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学生不得跨模式转学;

2.毕业年级的;

3.应予退学的;

4.转入学校未设转入学生原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

5.学生学习时间不满一个学期的。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应在每学期结束前或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由转入学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的;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已经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休学,由学校审批,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原学习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依法服兵役的除外);

3.无故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的;

4.经县级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告知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消学籍。

第十八第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根据处理结果,学校依规及时做好学籍变动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学籍信息实行月核制度,每月20日前完成。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的,允许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互认。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要求,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应组织工学交替。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实习,学校应指派教师全程驻点管理;学校应按要求为每个实习学生购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技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比赛、发明创新、社会实践、日常表现、社团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的奖励分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3.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4.侵害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的;

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诈骗、敲诈勒索、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6.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或再次违规违纪达到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在校内设立或参与非法组织的组织者、联络者。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充分听证,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和学生的申诉权利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告知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六条  从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学生在申诉和复查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受其他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且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学生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且有显著进步,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原学习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生毕业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学校颁发。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  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的学生,如需要学校可以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

补办学历证明书应由补办者本人向原学习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提供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相关资料(包括:当年的新生录取验印花名册、学习期间相关考试成绩、学校鉴定、毕业验印花名册、毕业证书编号等),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四十五条  分级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省级统筹管理,实行春、秋两季报核。春季毕业的430日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20日前完成。

经审核备案的毕业证书进入毕业生信息查询库,实行网上查询。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层次、毕业;

3.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重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运用省级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其他有关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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